Article 67
In force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
(二)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
(三)泄露案件信息影响案件办理,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被监督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