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