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