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等问题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或者作出处理,并将整改、处理情况报送提出建议的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