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