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