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