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规定等的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下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