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