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