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