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