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