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