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