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