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