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