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