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