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