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