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