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