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