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