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