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