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损毁、破坏和污染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