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