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核心景区内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采伐、移植、更新林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内,因风景区的保护性建设确需砍伐、移植少量非珍贵树木的,必须报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批;砍伐、移植树木十棵以上的,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