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二)擅自摆摊设点和兜售物品;(三)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和挖掘草药;(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五)捕猎野生动物;(六)毁林开垦、建坟立碑、砍柴、放牧;(七)动用明火以及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八)在禁火区内吸烟;(九)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