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擅自摆摊设点和兜售物品;

(三)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和挖掘草药;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毁林开垦、建坟立碑、砍柴、放牧;

(七)动用明火以及燃烧树叶、荒草、垃圾;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

(九)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