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风景区管理机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