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风景区管理机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