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县道,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废弃公路上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