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国道、省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