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