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经营公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