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少于1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不少于5米的区域;(三)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规定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为准。本条例实施前公路的用地范围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现状范围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