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