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

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