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四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新的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自治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凡未提请重新任命的人员,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