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Chapter 4 任免程序Article 42Amended新的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自治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凡未提请重新任命的人员,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07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