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四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不得提前对外公布和到职。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应当在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