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四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两次常务委员会上均未获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