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实行逐人表决,其他人员可以合并表决。在审议中,对合并表决的个别人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单独表决;也可以经主任会议决定暂缓表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