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批准撤销自治区设区的市,盟属旗、自治旗、县、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