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请或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决定撤销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