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请或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