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