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九条已修改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