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财经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