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本条例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