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本条例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